【以案释法】倒酒钱、改口费属于彩礼吗?
【基本案情】
吴某(男)与段某(女)2021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10月20日订婚,11月1日按照习俗举办结婚典礼,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2023年4月份左右分居生活,至今未领取结婚证。
在举办结婚典礼仪式前,2022年2月18日男方支付女方现金21800元;2022年2月18日、2022年9月6日男方为女方购买金戒指、金项链、金耳坠,价值9847元;2022年10月26日订婚时男方支付女方现金66000元,给付女方倒酒钱2000元;2022年10月30日男方支付女方通信费6600元;11月1日支付压柜钱68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支付被告的大额现金21800元、66000元、6600元及三金均应视为彩礼,以上彩礼共计价值104247元。原告主张的倒酒钱2000元应视为正常人情往来,不应视为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的彩礼。男方主张的压柜钱6800元,根据习俗该费用系举行典礼仪式当天放置到男方家中,原告主张该费用系支付女方的费用,本院不予采信。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的60%。判决被告段某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某男彩礼现金52701.2元和金戒指、金项链各一个、金耳坠一对。
【律师提醒】
彩礼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促成婚约的履行,实现结婚的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但是数额不大的倒酒钱、改口费等一般属于人情往来,不属于彩礼。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