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热恋期间女子将多张银行卡借给男朋友使用,竟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热恋期的王女士在男朋友张先生的要求下,多次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张先生使用,张先生说是用于给公司员工发工资使用,并且每次使用过后还都给予王女士1000元或2000元不等的使用费用。一段时间以后,王女士发现自己男朋友使用过的银行卡都被冻结了,男朋友告知王女士没有事情,过段时间就解开了。但是等来的却是公安机关的拘传证。
【裁判结果】
经过公安机关侦察认定,王女士擅自将银行卡借给其他人员过帐使用,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检察院逮捕。侦察结束后,检察院以王女士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因其提供银行卡超过2张,数量众多,且过帐资金在2000余万元,属于金额巨大。因此检察院量刑建议为2年8个月。法院在审判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终判决对王女士处以2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解读】
王女士为何仅因为出借了银行卡就触犯刑法的规定,从而被判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王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对于该项犯罪行为的规定,因此,其出借银行卡系违法行为。
【律师提醒】
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一切可以用于银行转账、提供资金结算功能的账号、开号等,不要借给其他人,以免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