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分手后抚养问题如何判决?
来源:新乡市妇联时间 :2024-01-29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王某甲与郭某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两人同居。2017年1月,王某甲怀孕。2017年3月,两人发生矛盾分手。
分手后,王某甲独自生下女儿王某乙,随着女儿的成长,各项花费开销逐渐增多,而郭某未承担过孩子的抚养费用。2022年11月,王某甲找到郭某商议抚养问题,发现郭某已经结婚,且婚后有一个儿子,两人因孩子抚养问题发生纠纷。
2023年3月,王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非婚生女儿王某乙由原告王某甲抚养,并要求被告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王某乙成年。

【裁判结果】
审理过程中,王某甲申请亲子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与郭某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子女抚养权应以确保子女最大利益为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教育能力、孩子生活居住习惯等因素予以判定。考虑到王某乙年龄尚小,且一直由王某甲照顾生活,已经形成较为熟悉的生活环境,因此孩子目前由王某甲抚养为宜,郭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承担王某乙的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法院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王某甲的经济状况、郭某子女情况、郭某目前的收入情况,酌情确定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王某乙成年。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甲与郭某的女儿王某乙由原告王某甲抚养,郭某按每月800元支付抚养费直至王某乙成年。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点评】
本案中男女双方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受着同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由此可见,孩子抚养问题是作为孩子的生父生母的共同责任,任何一方都不能逃避推卸。
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生父生母双方可以协商决定由谁直接抚养并确定抚养费用。如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具体审判中,不满八周岁的,法院根据双方实际经济收入情况以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孩子的直接抚养权;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孩子,会征求孩子的意愿。
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抚养费的确定也符合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这一依据。

【律师提醒】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与婚生子女的确定依据相同,都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因此,在提起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与抚养费诉讼时,要紧紧围绕确定抚养权与抚养费的法定事由予以举证。在诉讼实践中,往往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因此在出现纠纷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并寻求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