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离婚过程中签订两份财产分割协议,哪一份有效?
来源:新乡市妇联时间 :2023-07-22
离婚过程中男女双方基于各种原因可能会签订多份协议,如果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与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不一致以哪一份为准?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8日,甲男与乙女双方在某县民政局提出离婚登记申请,2021年4月12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同日在某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载明“无财产纠纷”。同月,双方又签订了《婚姻财产债权债务约定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第四条载明:“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甲男以转账或给付现金的方式向乙女支付人民币20000元,由乙女为甲男出具收据为凭”。现乙女起诉甲男要求按照《婚姻财产债权债务约定协议书》的约定支付人民币20000元。甲方辩称:“已经支付过20000元,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载明无财产纠纷,《离婚协议书》与《婚姻财产债权债务约定协议书》中的约定相矛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乙女与甲男签订《婚姻财产债权债务约定协议书》,约定甲男向乙女支付人民币20000元,由女方为男方出具收据为凭,现乙女与甲男已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离婚后,甲男应按照协议约定向乙女支付钱款。
关于甲男辩称其已向乙女支付该笔钱款的主张,因甲男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向乙女的转账系用来支付该笔款项,且甲、乙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应由女方向男方出具收据为凭,而甲男并未提供该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明,本院对甲男的该主张不予采纳。
对甲男辩称的双方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无财产纠纷,与《婚姻财产债权债务约定协议书》中的约定相矛盾的主张,本院认为,两份协议并不矛盾,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载明无财产纠纷,系因双方已对财产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故两份协议并不冲突,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故乙女依据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甲男向其支付20000元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解读】
本案中存在两份协议,未进行备案的《婚姻财产债权债务约定协议书》对婚内的财产、债权、债务作出了全面的约定,进行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内容较为简单。双方是对婚内财产私下分割后又到民政局签订了无财产纠纷的离婚协议,现甲男不履行私下的协议,乙女有权起诉要求其履行。
【律师提醒】
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对婚内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子女如何抚养作出的约定,在离婚时需要在民政部门备案,为避免法律风险,应当在离婚协议书中尽可能详尽的作出约定,避免私下签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