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妻子婚内向丈夫借贷,离婚后需要偿还吗?
来源:时间 :2022-12-24
【基本案情】
李女士与刘先生于2002年登记结婚,2010年至2019年婚姻存续期间,李女士以个人办事为由向刘先生出具借条共4张,借款金额累计达96000元。2020年双方因感情彻底破裂,办理了离婚登记。2021年,刘先生以民间借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妻李女士归还借款96000元,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庭审中李女士辩称,当时的“借款”是用于本人看病就医,情况紧急,打借条也是迫不得已,并且这些钱都是二人结婚后挣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要求偿还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一般多发生于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除此之外的婚内借款应当结合借款凭证、借贷金额、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成立并且真实发生。本案中,原告刘先生所主张的借款均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其仅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但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实行了分别财产制,以及该款项用于被告个人事务,且被告李女士提交了上述款项用于就医的病例、医药费凭证等予以证明。综上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判决驳回原告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后刘先生不服,依法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自己的财产独立占有、使用和处分。因此,如果实行分别财产制,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仍然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对诉争财产性质的认定,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即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法定划分。夫妻之间应珍惜缘分、忠诚信任,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关系。在没有书面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间打的借条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双方是否达成真实的借贷合意、款项用途、借贷金额、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