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出借人以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应如何举证证明?
来源:时间 :2022-10-09
【基本案情】
刘某与张某系同村村民,2018年11月8日,刘某通过朋友王某找到张某,向张某借款6万元用于购买汽车。因家中现金不足,张某在银行取款5万元,于当天在张某家中三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张某将6万元现金交给了刘某,刘某向张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某现金陆万圆整(60000元),借款人刘某,身份证号***,2018年11月8日”。之后,张某多次向刘某催要该笔借款,刘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22年3月20日,张某将刘某作为被告诉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
【法院判决】
庭审中,张某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以及5万元的银行取款凭证,并申请第三人王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用于证明其已经实际向刘某支付了借款6万元。刘某当庭表示,对于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可是自己书写,但辩称当天张某未向其支付6万元现金,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事实,且张某的诉求已明显超出三年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本案中,被告刘某向原告张某借款6万元的事实,有被告刘某向原告张某出具的借条为证,另有银行取款凭证及王某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刘某归还借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刘某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借贷事实的意见,未能作出合理说明,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该异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刘某辩称原告的诉求已过诉讼时效的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书面约定具体的借款期限,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故对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归还原告张某借款6万元。
【律师解读】
自2015年9月1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以来,以借条起诉就能胜诉的时代一去不复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不仅要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用于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还要提供借款已实际支付的证据,若以转账方式支付借款,需提供相应的转账记录;若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需提供银行取款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依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出借人若不能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将面临败诉风险。
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应尽量以银行账户、微信转账等电子交易形式支付借款,并备注“借款”,若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可以邀请第三人在场见证。在后期诉讼维权过程中,将大大降低自身的举证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