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心姐姐

妇女维权

首页 > 妇女维权

【以案释法】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关系解除时彩礼是否应当全额返还?

来源:时间 :2022-08-23

 

【基本案情】

冉某男和杨某女于2021年5月30日订婚,冉某男送给杨某女彩礼现金88000元和价值4000元的礼品。2021年6月20日冉某男与杨某女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杨某女用彩礼款项购买一张床2000元,组合柜子1000元,卫浴设施1000元,以上物品现在冉某男家中;杨某女付婚纱照款2700元;88000元彩礼款之中杨某女购买金手镯10800元,已经卖了9600元,共同生活期间已经消费完毕。2021年12月,冉某男和杨某女发生纠纷,杨某女回民权居住,双方分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冉某男与杨某女虽然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实际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婚约解除后,冉某男一方按照习俗给付杨某女一方的彩礼,杨某女一方应当酌情予以返还。杨某女一方接收冉某男的彩礼共计88000元,数额较大,扣除杨某女实际支出的17500元,酌定杨某女返还冉某男彩礼款的数额为35250元。

【案件点评】

通过上述案件,我们可知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在男女双方缔结婚约时,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但实践中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应充分结合案情,考虑给付彩礼款数额、同居生活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酌定彩礼款返还数额,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酌定比例予以返还,使此类案件的处理更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也实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律师提醒】

1.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已经支付彩礼,同居关系解除时彩礼用于共同生活开支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2.不要以结婚为目的索要高额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