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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协议约定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离婚后一方反悔的,能否撤销?

来源:时间 :2022-07-23

 

案件基本情况

 

何某与冉某在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冉某甲。2017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财产房产3套,全部赠送给儿子冉某甲。离婚后,何某再三催促冉某履行离婚协议,将房产过户至儿子名下,但冉某一再推脱,何某、冉某甲将冉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冉某积极配合将3套房产过户至儿子冉某甲名下。

 

裁判结果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行为和一般赠与行为有所不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是通过离婚协议进行约定,并非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其与夫妻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与离婚有关的需一并解决的问题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夫妻双方达成的关于夫妻财产处分、子女抚养等的协议往往是以解除夫妻关系为目的而设立的,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一种有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因此,夫妻任何一方均不享有对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否则,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受到破坏,可能对依法履行约定的一方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冉某对其与何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赠与部分的约定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赠与义务。

综上,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如下判决:由冉某协助何某、冉某甲办理过户手续,将3栋房产过户到冉某甲名下。

案件点评

 

本案中,夫妻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处分时,将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并不是普通的赠与行为,而应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否则将会导致部分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会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律师提醒

 

1、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今后发生纠纷。

2、在已经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处分或赠与条款已经生效,夫妻双方离婚后,不得任意撤销。

3、在离婚后一方违反离婚协议约定时,可以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