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法同行 “未”爱尽责 | 新乡市妇联携手市中院画好家庭教育“同心圆”
来源:时间 :2022-05-17
“今后我们一定会吸取教训,加强对孩子的管教,通过家庭教育引导孩子远离违法犯罪,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5月13日,新乡中院向一起犯交通肇事罪的未成年人王某某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和家庭教育职责。
新乡中院刑三庭在办理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时,发现王某某的父母长期忙于工作,缺少对孩子的陪伴与关爱,疏于对孩子的监护与管理,导致在校上学的王某某受一些不良影响,养成饮酒酗酒的恶习。2020年9月7日凌晨,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着王某甲、赵某某二人撞上村里的电线杆,致使王某甲死亡,王某某、赵某某受伤。
此案件的发生,为三个家庭带来了痛苦与不幸。针对该案未成年被告人王某某家庭教育缺位的情况,新乡中院刑三庭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向王某某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依法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纠正其监护失职的不当行为。王某某的父母承诺将认真严格履行监护、管教的责任,帮助孩子回归生活和学习的正轨。
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新乡中院还与市妇联对王某某的父母上了一堂家庭教育指导课。家庭教育指导师分别对王某某和其父母进行了心理疏导和现场授课,帮助王某某的父母分析其家庭教育缺失的成因,引导他们依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主动为孩子创造良好家庭教育环境,同时加强管教约束,发现问题的要及时予以教育和疏导,切实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远离违法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以来,新乡中院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精神,发挥审判职能,延伸司法服务,积极与市妇联探索法治教育与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模式,并相继发出多份家庭教育指导令,依法纠正未成年人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的行为,树立良好家教家风,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