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说法】丈夫婚内出轨,处分财产,妻子能否追回?
来源:时间 :2020-04-07
【基本案情】
张某和吴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4年8月二人因家庭问题,逐渐产生矛盾。
2017年1月,张某与小红开始婚外同居,张某给小红5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小红用该款购买一辆轿车,登记于自己名下。2017年6月,张某购买花园小区的房屋一套,并支付100万元购房款。同年12月,张某将该房屋赠与小红,并将房屋产权登记于小红名下。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小红以注册公司为由,向张某索要210万元。2018年12月2日,小红与刘某商议先签订《借款协议》,之后向张某索要190万元用于还款,刘某收到190万元后向小红出具收条。
2019年5月,吴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张某赠与小红财产的行为无效,同时要求小红返还210万元以及轿车一辆、花园小区房屋一套,并要求刘某返还19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红在明知张某有配偶后,仍然与之同居,并向张某索取汽车、房产及400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张某在其与吴某婚姻存续期间,未经吴某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小红,侵害了吴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刘某与小红恶意串通,以借款的名义将190万元转移到自己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吴某。
一审法院判决:小红向吴某返还210万元、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用由张某承担;要求刘某返还190万元,驳回了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小红、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向小红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是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过户登记,应当认定为有效,小红向张某索取资金210万元应予返还。二审法院判决小红、刘某返还现金,但不返还轿车和房屋。
再审法院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张某未经吴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红的行为无效,小红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150万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210万元,刘某应对其收到的190万元承担返还责任。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本案中,张某和小红,在张某与吴某的婚姻处于存续期间,仍然进行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等规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张某在未经吴某同意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其赠与小红,该行为无效。因轿车和房屋已过户登记,小红应当对价返还。刘某与小红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其主观上并非善意,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律师提醒】
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处分,夫妻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夫或妻一方单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会因代理权限的不完全,而导致处分合同效力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可能出现以下几种不同法律后果:
1、该单方处分行为事后得到了另一方的追认。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经过另一方追认后,处分合同的当事人获得了完全的处分权,该处分合同有效。
2、该单方处分行为遭到了夫妻另一方的反对。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事后另一方反对该处分行为,单方处分行为人处分权仍然欠缺,导致该处分合同无效。
3、虽然事后夫妻另一方反对,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的行为代表了夫妻双方共同的意志时。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构成表现代理,该处分合同有效。
4、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时。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在无处分权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相对人符合善意取得法律规定条件的,可善意取得。相对人善意取得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