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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恋爱期间消费支出,分手后能否要回?

来源:时间 :2020-03-19

 

【基本案情】

年近30岁的周先生因经营公司,一直单身。2015年8月,在一次宴会上,周先生偶然结实了张女士,之后在周先生的追求下,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2016年情人节,张女士收到周先生的两笔转账,一笔5200元,一笔1314元,同时还收到周先生表达爱意的短信。张女士收下这两笔钱款后,为回赠周先生,特意给周先生订了一件名牌西服作为情人节礼物。恋爱期间,在各种纪念日、节日,两人都会互赠礼物或互相转款,表达爱意。之后,周先生和张女士渐渐产生矛盾,2018年10月,两人因一件琐事大吵一架后选择了分手。分手后,周先生翻阅转账纪录,发现在恋爱期间,他曾向张女士多次转款,金额高达10万余元。周先生认为,双方已经分手,张女士应归还恋爱期间他所转的钱款。2018年12月,周先生一纸诉状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归还10万余元。

 

【裁判结果】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张女士认为恋爱期间双方转账都是自愿的,双方都有付出,周先生的转账是自愿赠与,目的是互相增进感情,自己不应退还。张女士还称:虽然自己多次收到周先生的转账,但自己也多次购置了很多名牌衣服、名贵手表等物品赠给周先生。开庭期间,张女士向法庭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纪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购物清单等证据,证明涉案钱款系周先生自愿赠与和自己回赠礼物的事实。周先生则向法庭提交两人恋爱期间的转账记录,证明钱款接收人都是张女士。法院认为原告周先生转账的金额,由于其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且此时双方是恋爱关系,原告周先生对上述款项系借款负有更高的举证责任。原告周先生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涉案转账是借款,并且双方之间多次互相转账,互赠礼物,是情侣之间正常、自愿的行为,无法证明原告被胁迫,所以对于原告周先生要求被告张女士归还款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点评】

日常生活中,情侣之间为增进感情,双方都会赠送对方一定的钱财或者礼物。有些情况下,经济条件好的男方,为讨女友开心会在节假日、生日或各种纪念日等特殊节日,会赠送女方一些特殊寓意的财物表达爱意。但这种给付是否需要返还,要考虑男方是否自愿以及给付财务的目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如果给付财务单纯是为博取女方欢心,而且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自愿给付,给付金额与男方经济条件相当,该给付就属于赠与,不应予以退还。如果男方转款是应女方作为结婚条件的给付、女方以分手为目的要挟转款或者根据转账时前后聊天记录明确表示是借款的,此种转款应当予以退还。本案中,周先生主动给付财务的目的是恋爱期间为了追求女方,通过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其转账行为是为了结婚,同时转款也在其经济条件允许范围。并且根据双方聊天记录,无法证明这些转账是借款,据此可以确定周先生的给付属于赠与,不应予以返还。

【律师提醒】

恋爱期间的男女双方应理性对待经济问题,情侣间转账特殊金额存风险。在发生经济纠纷时,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积极参加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恋爱期间具有特殊寓意的转账金额(如520、1314等金额),尤其是在特殊的日期,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对另一方的赠与,这些转账的退还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情侣之间有数额较大的转账或者贵重财物的处分的,建议保存当时聊天记录或能够证实真实意思表达的证据。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转账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感情结束时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如协商不成,可到法院起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