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非婚生子女,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吗?
来源:新乡市妇联时间 :2025-03-18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2017年相识,后因怀孕在2018年举办结婚典礼后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同居生活后感情不和,李某多次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张某无法忍受,故在2018年5月与李某分居生活。张某于2018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女张某某,从张某怀孕至生育张某某以及之后抚养张某某的费用均是由张某自己承担,李某作为父亲未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故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归原告抚养,李某承担张某某2018年某月某日至2024年某月某日期间的抚养费100000元,从2024年某月某日起每月按照1000元向原告支付张某某的抚养费至十八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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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于2018年举行典礼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二人系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生育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申请亲子鉴定,但在本院规定的时间未到庭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导致鉴定无法进行,但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某确系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儿。
人民法院审理子女抚养案件,以子女的权益和原、被告双方的具体情况为依据。张某某现随原告方共同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张某某的健康成长,且被告李某也未明确要求抚养张某某,故以不改变孩子的生长环境,张某某暂随原告张某生活为宜。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而消除,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结合本案情况,结合张某某的生活消费支出及被告收入情况,以由被告每月支付张某某抚养费700元为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被告探望女儿张某某的时间、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考虑到张某某的年龄情况,为有利于张某某日后的健康成长、生活安定,确定在不影响张某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被告有权每月探望女儿一次,以每月的最后一周的周六或周日为探望时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非婚生女张某某由原告张某直接抚养;
二、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张某某2018年某月-2024年某月期间抚养费53200元,此后每年11月30日前按照每月700元的标准支付相应抚养费至张某某年满18周岁止;
三、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每月的最后一个周六或周日可探望张某某一次,探望时间为9时至18时,原告应予以配合;
【律师提醒】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而消除,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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