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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婚姻非儿戏,“重婚”是犯罪

来源:新乡市妇联时间 :2024-09-30

  【基本案情】

  1998年张某与王女士在A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2005年开始,二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开始长期异地分居,但未办理离婚登记。2010年,张某与刘某偶然相识,开始交往,刘某在明知张某存在法定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仍然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3年8月,张某与刘某在B县举办婚礼,宴请亲朋好友。2015年刘某生育一名男孩。2017年,王女士发现张某与刘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向B县公安机关报案。

  B县公安机关以张某、刘某涉嫌重婚罪立案侦查,到案后张某称“自己不懂法,以为分居三年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了”。B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刘某犯重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已婚情况下与被告人刘某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并生育一子,被告人刘某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未离婚的情况下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生育一子,二人行为均构成重婚罪。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提醒】

  一、重婚面临的刑事法律后果: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段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段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形成事实婚姻。重婚行为不仅破坏正常的家庭关系,败坏社会风气,更是法律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

  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自由。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可以随心所欲,想结就结,想离就离,任何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自由”都将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惩罚。希望恋爱中的男女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认识,如果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因故又想开始新的婚姻生活,那么请一定先解除原先的婚姻关系!

  二、重婚不仅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还会带来以下民事法律后果: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重婚为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之一。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因此,不知情而与有配偶的人结婚的受害者,也不用担心自己的后半生会被这段婚姻困扰。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重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在离婚诉讼中,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了婚姻家庭领域的一系列禁止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