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婚内分居时,任意一方有资格带走孩子不让另一方接触吗?
来源:新乡市妇联时间 :2024-09-03
【基本案情】
赵女士与王先生于2018年11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20年10月生育一女。2021年4月19日起,赵女士与王先生开始分居,后协议离婚未果。同年7月7日,王先生在未经赵女士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孩子带走回到老家。此时孩子尚在哺乳期内,赵女士多次要求探望均被王先生拒绝。因双方感情破裂,婚姻生活难以为继,遂赵女士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此时,虽然双方婚姻关系未予解除,但二人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期间孩子一直与王先生共同生活,赵女士长期不能探望孩子。2022年2月3日,赵女士以监护权纠纷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先生将孩子送回,并由自己依法行使对女儿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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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
一、孩子暂由原告赵女士直接抚养;
二、被告王先生可探望孩子,原告赵女士对被告王先生探望孩子予以协助配合。
【案件点评】
王先生擅自带走孩子的行为对赵女士构成侵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王先生擅自将尚在哺乳期的孩子带走,拒绝赵女士探望,导致孩子被迫中断母乳、无法得到母亲的呵护,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也侵犯了赵女士对孩子的监护和抚养的权利。监护权的具体行使应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故孩子由赵女士抚养为宜。因为父母对孩子均有平等的监护权,所以赵女士在直接抚养孩子期间,应当对王先生探望孩子给予协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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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虽无明确具体规定,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正处于矛盾较易激化阶段,故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即使尚未离婚,也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