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网络购物遇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来源:新乡市妇联时间 :2024-05-10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1日晚,邓先生在抖音刷到某二手车直播间在销售一款二手小汽车,邓先生在直播间中多次与主播确认车辆年份、排量、配置、里程等情况,主播均明确承诺。在主播误导下,邓先生在直播间与被告协商一致以37000元购买案涉车辆,并按主播要求添加车行工作人员微信并支付了车款。在收车时,邓先生发现,案涉车辆年份等重要信息与直播间宣传相差甚远,当即便提出异议,直播间工作人员不予理睬,邓先生迫不得已将该直播间经营主体XX汽车行起诉至法院。诉讼中,经代理律师调取证据后追加XX汽车行登记经营者韩某及实际经营者殷某为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邓先生在经营者名称为XX汽车行开设的直播间购买车辆,双方之间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邓先生通过直播间购买案涉汽车,其实际收到案涉车辆的出厂日期、发动机排量与直播间中描述的明显不符,XX汽车行未对案涉车辆出厂日期、发动机排量等重要信息如实介绍,该行为足以影响邓先生作出错误的购车意思表示,以致邓先生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邓先生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主张解除与XX汽车行的买卖合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返还购车款37000元,并以37000元为基础三倍赔偿111000元。
关于责任承担的问题,韩某系XX汽车行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者,该营业执照具有公示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韩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在XX汽车行工作人员出示的购车合同中,卖方处注明为殷某,购车款项的实际收款人亦为殷某,结合韩某的陈述,可以认定XX汽车行由殷某实际经营并向邓先生出卖案涉车辆,殷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者,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1.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真实情况或者向消费者宣传虚假情况,导致消费者产生误信后购买商品的,根据《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退一赔三。本案中,邓先生实际支付车款37000元,最终法院判决退还车况37000元并增加赔偿111000元,合计148000元,这是对消费欺诈行为的惩罚。
2.商户的经营者将营业执照出借给他人使用,很有可能需要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甚至遭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本案中XX汽车行的登记经营者韩某将营业执照出借给殷某使用,虽然韩某并未直接参与本案欺诈行为,但是其仍然需要向邓先生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律师建议】
1.消费者在购买贵重商品时,需要更加谨慎,选择靠谱平台,仔细甄别经营者的信誉,以减少被骗的可能。
2.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物过程中,应当及时通过手机录屏、录音等功能保存经营者宣传承诺的证据,遇到欺诈行为,及时向平台投诉,获取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8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20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42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55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